为迁户口结婚过渡,对方反悔索赔万元
文章分类: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:2021-04-10 阅读: 45647
近年来,为了谋取某种利益而假结婚、假离婚的现象屡见不鲜,“喜气洋洋”领离婚证这类怪事时常上演。这其中,有的是为了买房享受贷款优惠、有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、有的是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多补偿等等。在这些人的眼中,婚姻已经成为突破政策限制、获取灰色收益的“筹码”。
为迁户口结婚过渡
对方反悔索赔万元
□ 本报记者 战海峰
解某(女)与田某(男)原为夫妻。多年前,两人在重庆市南川区某村自建房屋一栋,当年并未办理房地产权证。现两人想为房屋办理产权证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,必须提供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。然而,早年间为购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,两人已将户口迁出该村。
为了取得房地产权证,夫妻俩心生一计:两人先“离婚”,然后由解某和该村其他男子“结婚”,通过夫妻投靠方式,将解某的户口迁回该村。待解某与该男子离婚后,再与田某复婚,即可办理产权证。随后,解某找到该村离异多年的郑某,向郑某提出“假结婚”以迁回户口,随后解某向郑某支付500元误工费,并承诺事后再给郑某500元,郑某欣然应允。
2020年5月,解某与田某办理了离婚手续,又与郑某领了结婚证。而此时,郑某却反口了,要求解某支付上万元补偿。解某无奈,只能提起离婚诉讼。
南川区法院认为,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重要基础。本案中,原告解某为实现迁户口、办房地产权证的目的,与被告郑某办理结婚登记。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,也未共同生活,没有夫妻感情可言,婚姻存续已无必要。据此,依法判决准许解某与郑某离婚。
承办法官表示,婚姻本是庄严神圣的承诺,出于利益而弄虚作假,后果远比预想复杂。即便二人约定假结婚、假离婚,但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,婚姻登记行为具有法律效力,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均会产生影响。在作出选择之前,应当理性思考、谨慎对待。